(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文玉芳张明珠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玉芳;张明珠;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0号原告文玉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张明珠,住址中国香港。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文玉芳、张明珠诉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二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桂 森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代理审判员 朱 瑞 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泽娜(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