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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朱昌科与重庆市铜梁县人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定昌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科,叶文志,张良华,王定昌,蒲道昌,重庆市铜梁县人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朱昌科。委托代理人朱文刚(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志。被告张良华。被告王定昌。被告蒲道昌。被告重庆市铜梁县人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黄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定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科与被告叶文志、张良华、王定昌、蒲道昌、重庆市铜梁县人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昌科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昌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朱昌科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施洪伟人民陪审员  唐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