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得志。被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丽水市康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 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