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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杨进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平,杨进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秀平(又名张建国)。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利。委托代理人李乡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平与被告杨进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小国审 判 员  耿 璟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