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杨进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平,杨进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秀平(又名张建国)。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利。委托代理人李乡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平与被告杨进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小国审 判 员 耿 璟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