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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知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众日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敏,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傅绍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天卉,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勇,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员工,住济南市。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以下称大众日报社)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华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男,被告大众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许天卉、陈建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管或主办的《生活日报》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qj-0288、qj-0339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书号为ISBN7-900014-61-6)中。两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做商业使用,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向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5万元;2、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告全景视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19号公证书一份;证据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2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3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4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据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5号公证书一份;证据4、中国图片库实物一盒;证据5、报纸一宗。被告华纳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生活日报中的宣传资料是由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广告中心设计、发布的,该中心负责提供图片及版面设计,该中心已得到《中国图片库》著作权人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具有对《中国图片库》光盘的充分使用权,故被告华纳公司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华纳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广告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据2、山东广告人书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据3、《中国图片库》光盘使用授权书一份;证据4、《生活日报广告发布合同》一份。被告大众日报社辩称,齐鲁晚报于2003年7月4日从山东广告人书店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中国图片库》正版光盘,光盘附带有授权,供齐鲁晚报及生活日报使用,我方的使用行为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对光盘中的图片使用具有合法的来源和授权,可以合法使用。被告大众日报社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中国图片库》光盘使用授权书一份;证据2、山东广告人书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1997年,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委托褚勇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根据全景贸易公司与褚勇于1997年2月25日所签的委托创作合同,全景贸易公司享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且有权将该著作权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后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中国图片库》的城市风光篇、名胜古迹篇、名山大川篇、自然风光篇中,其中编号为qj-0288的名为“西藏拉萨布达拉宫”的摄影作品收录于城市风光篇,编号为qj-0339的名为“北京天坛祈年殿”的摄影作品收录于名胜古迹篇。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北京天坛祈年殿”的《中国图片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5年9月5日在国家版权局对包括涉案作品的《中国图片库》的有关摄影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3年7月4日,齐鲁晚报从山东广告人书店有限公司购买正版《中国图片库》光盘一套,在全景贸易公司向齐鲁晚报出具的关于上述光盘的使用授权书中,载明购买单位为齐鲁晚报,且《中国图片库》光盘著作权属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公司所有,现授予购买单位充分使用,不限制使用次数、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允许购买单位利用本产品内的图形、图像给予购买单位的相关客户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但购买单位不得私自无偿或有偿借予、转让、转卖、出租局部或全部本产品内图形、图像供他人(非付款购买人)及下游加盟商做电子扫描、翻版、盗版、拷贝使用。2012年7月1日,华纳公司与生活日报广告中心签订《生活日报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华纳公司委托生活日报广告中心在《生活日报》上发布山东华纳国旅广告。2012年8月9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9月13日,被告华纳公司在《生活日报》B5版、B3版、B3版发布题为“华纳旅行”的广告,均使用了《中国图片库》中的“西藏拉萨布达拉宫”的图片。2012年8月9日、2012年7月12日,被告华纳公司在《生活日报》B5版、B9版等发布题为“华纳旅行”的广告,均使用了《中国图片库》中的“北京天坛祈年殿”图片。上述广告设计均由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广告中心完成,由华纳公司委托生活日报广告中心发布,相关图片由生活日报广告中心提供。另查,《齐鲁晚报》编辑部和《生活日报》编辑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均为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大众日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大众日报社举办单位为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庭审过程中,大众日报社称生活日报和齐鲁晚报都是一家,都隶属于大众报业集团,两报刊的广告中心为一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公证书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编号为qj-0288的名为“西藏拉萨布达拉宫”、编号为qj-0339的名为“北京天坛祈年殿”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全景视拓公司作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图片库》光盘使用授权书购买单位为齐鲁晚报,因此,仅齐鲁晚报可以利用《中国图片库》光盘内的图形、图像给予齐鲁晚报的相关客户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且齐鲁晚报不得私自无偿或有偿借予、转让、转卖、出租局部或全部本产品内图形、图像供他人(非付款购买人)及下游加盟商做电子扫描、翻版、盗版、拷贝使用,因此对于涉案图片,仅齐鲁晚报具有使用的合法授权,而生活日报或生活日报广告中心虽与齐鲁晚报同属大众日报社,但并不因齐鲁晚报购买《中国图片库》光盘而获得相应图片的合法使用权。因此在大众日报社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生活日报或生活日报广告中心已经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认定大众日报社主管的生活日报及生活日报广告中心不具有《中国图片库》光盘的合法使用权。生活日报的行为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大众日报社承担。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全景视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本院将参考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综合生活日报的侵权方式、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日报社赔偿全景视拓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对于被告华纳公司,虽然涉案广告为生活日报广告中心设计发布,涉案图片由生活日报广告中心提供,但在作为广告主的华纳公司不能证明使用涉案图片已经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华纳公司虽无主观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其广告行为的结果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上述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3000元;二、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由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6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海东审 判 员  刘 虎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