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玲与鄢帅、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鄢帅,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玲。被告鄢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北宫北街3646号上东国际B座4楼。本院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鄢帅、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