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雷震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