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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雷震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