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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房新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0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满荣,女,汉族。系陈某某之祖母。申请人陈某某请求宣告房新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诉称,房新梅与申请人陈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陈胜利于2008年6月16日死亡,被申请人房新梅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陈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房新梅失踪。经查,���新梅,女,汉族。被申请人房新梅与陈胜利于2006年6月19日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三居委会培才二村。2007年1月10日生申请人陈某某。2008年6月16日,陈胜利死亡。200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房新梅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桂阳县鹿峰街道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房新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房新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某之祖母黄满荣自愿作为失踪人房新梅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房新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陈某某作为房新梅的儿子申请房新梅为失踪人,黄满荣为失踪人房新梅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房新梅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满荣为失踪人房新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