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开民初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水仙、吴志红等与徐士祥、吴红涛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仙,吴志红,吴志勇,徐士祥,吴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开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周水仙。原告吴志红。原告吴志勇。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小明,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士祥。被告吴红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负责人奚增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仙、吴志红、吴志勇与被告徐士祥、吴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仙、吴志红、吴志勇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吴红涛名下车牌号为皖N×××××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水仙、吴��红、吴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吴红涛名下车牌号为皖N×××××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