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初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辰民初字第4630号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金XX。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原告与天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无故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给原告经营带来了困难,也损害了其他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14.26元、滞纳金791.82元,合计3106.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坐落在北辰区XX家园XX房屋的业主。原告自2007年12月10日与天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该物业首次业主会选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止。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6元,每月25日前交纳。如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嗣后,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了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未交纳相关的物业费用。被告所住北辰区XX家园XX房屋建筑面积为83.85平方米,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0.31元,被告未交纳4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314.26元。此外,原告表示主张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的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上述事实,均有开庭笔录、《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薄查询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北辰XX家园的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且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为被告所接受,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标准和实际收费标准,以及被告所住XX家园小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314.26元。因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滞纳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滞纳金791.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XX向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2314.26元。二、被告金XX向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791.82元。被告金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金XX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稼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