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90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4号楼东侧朝阳区体育综合楼5层408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