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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庆林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丁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64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宋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执法科副科长。被执行人丁庆林,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庆林工商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已经审查完毕。申请人于2013年8月5日以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5-4号占道经营,乱摆摊担,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之规定为由,依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3000元,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济南市历城区内代收罚款银行网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5-4号占道经营,乱摆摊担。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第3005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送达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13年8月5日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第(2013)第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2013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济历城执履告字(2013)第30002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内缴纳罚款。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2013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5-4号占道经营,乱摆摊担,申请人对其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3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丁庆林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3000元。三、如被执行人丁庆林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