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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辉浩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利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辉浩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志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深圳市创辉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匡增利,经理。被告深圳市永利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荣。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辉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琼(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