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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中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彭新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中刑执字第676号罪犯彭新成,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新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6000元。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自觉投入改造,行为规范基本养成。在劳动改造中,该犯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在菜地劳动改造岗位中,表现积极,得到民警一致好评。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新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劳动中踏实肯干,多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狱政记功奖励,并于2012年11月获监狱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改造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彭新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新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谢利扎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