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窃禤大发、梁国荣抢夺、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大发,梁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大发(别名“二十”、“阿龙”),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于防城港市防城区,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米中村周元坪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梁国荣,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于防城港市防城区,身份证号:450603199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米中村冲竜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一、抢夺罪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密谋实施飞车抢夺,2013年4月至5月期间,二人多次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驾驶一辆红色铃木款男式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3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港口区沙万路电力宾馆前,见被害人魏青梅左肩背一挎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上伸手将被害人魏青梅的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1200多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23时许,二人开车经过兴港大道国税局与海景苑之间的辅道,见被害人何熙源和朋友开一辆电动车在路上,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何熙源的挎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几十元及一部黑色直板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2、2013年4月29日20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兴港大道港务局7区1栋前路段,见被害人曾秋实拿一个红色挎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曾秋实的挎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1600元、银行卡等物品。3、2013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沙万路幸福家园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陈敏华背一杏色挎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陈敏华的挎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50元、一部黑色华为T8951手机。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4、2013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桃花湾广场南路“郑象琴西医诊所”对面的公交车站旁,看见被害人吴彩云左肩挎一黑色提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吴彩云的挎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多元、一部长虹平板手机、银行卡等物品。5、2013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拥军路“瑞林商行”门前,看见被害人黄国茜拿一黑色肩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黄国茜的肩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100多元、一部三星牌手机。6、2013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贵州路海关联检中心附近,看见被害人邓楚楚拿着手提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邓楚楚的手提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3400多元。7、2013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凯乐路转向拥军路的路口70米处,看见被害人廖丽丽左肩挎一背包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廖丽丽的挎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一部白色华为平板触屏手机。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8、2013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禤大发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梁国荣行驶至四川路京澳大厦“0770KTV”门前路边,看见被害人廖爱华肩上挎一米白色挎包在路边与朋友说话,被告人禤大发即开车上前靠近,被告人梁国荣在车后伸手将被害人吴彩云的挎包抢走,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400多元、一块弥勒佛玉石挂坠、银行卡等物品。二、盗窃罪2013年4月一天,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到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仙人山公园对面的海堤边,见海堤边停放着被害人曹洪的一辆黄色“火鸟”牌男式摩托车(型号:HN125-4F、发动机号:A5A66227、车架号:LJEPCJ4FAA510027)。被告人梁国荣在旁望风,被告人禤大发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该摩托车电门线割断,二人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34元。另查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部分赃物,且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具体如下:发还给被害人曹洪一辆黄色“火鸟”牌男式摩托车(型号:HN125-4F、发动机号:A5A66227、车架号:LJEPCJ4FAA510027);发还给被害人廖爱华一个挎包、一块弥勒佛玉石挂坠、中国银行卡一张、钥匙一串、唇膏一只;发还给被害人陈敏华一部黑色华为T8951手机;发还给被害人一个挎包、化妆品九样、名片四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青梅、何熙源、曾秋实、陈敏华、吴彩云、黄国茜、邓楚楚、廖丽丽、曹洪等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通知书,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共同故意实施抢夺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两被告人在共同抢夺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禤大发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国荣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禤大发在实施抢夺、盗窃犯罪时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禤大发、梁国荣均系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国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禤大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燕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莲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