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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4-1号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对原告郭萍、郭道洋、郭道宇诉被告施用武、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作的出(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顺数第15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计88272元”更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护理费4742元,计93014元”;第5页倒数第5行的“88272元”更正为“93014元”;第5页倒数第1行“80311元”更正为“85053元”;第6页顺数第1行的“计88272元”更正为“计93014元”。特此补正。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