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汝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何x兰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兰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汝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兰,女。因涉嫌失火罪,2013年8月23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6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汝城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林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兰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方亮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兰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6日,欧甲祥雇请劳方到“高岭里”山场进行炼山,炼过后发现仍有残枝未烧尽。2012年3月27日欧甲祥叫宋x祥、何x兰夫妇再去该山场将未烧过的地方补烧一遍。当日下午3时许,宋x祥与何x兰骑摩托车来到“高岭里”山场,何x兰见那里有些未烧过的柴枝、茅草,便掏出从家里拿来的一个一次性打火机(已丢失),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点燃柴枝、茅草进行焚烧。因天气干燥,又突然刮起大风,火焰随着风势迅速向周围山场蔓延,何x兰、宋x祥夫妇见状上前扑救,但因火势过大,扑救不及。宋x祥遂骑摩托车回村里叫人帮忙。后经当地干部群众扑救,山火于当晚9时许熄灭,何x兰夫妇连夜外逃至广东省打工。2013年8月23日,何x兰在汝城县集益信用社取钱时,被汝城县公安局抓获。经鉴定:“高岭里”失火山场过火面积为178亩,其中林地138亩(9.2公顷),无蓄积林、采伐迹地40亩。到案后,被告人何x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何x兰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x兰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x兰对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异议。且当庭向本院提供了受害人何x立的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兰犯失火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所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何x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失火全案过程;(2)、证人欧x祥、宋x祥、李x财、何x东、宋长x、宋高x、钟x明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何x兰的失火事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图及照片,证明该失火山场被烧毁的概况及起火点的位置;(4)、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失火山场被烧毁的山场面积和有林地面积;(5)、书证:森林火灾接警记录、汝城县热水镇大水山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该失火烧山接到的报案记录,失火被烧的山林权属的归属,被告人何x兰的出身等自然状况。被告人何x兰提供的证据(1)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x兰赔偿了受害人何x立的山林损失,得到了何x立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其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兰在造林炼山时,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了失火罪,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何x兰在失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损失,得到了受害人何x立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森林,打击毁林犯罪,根据何x兰的犯罪事实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方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 斌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