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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贵与被告何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贵,何洪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王治贵,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被告何洪杰,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贵与被告何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贵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