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贵与被告何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贵,何洪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王治贵,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被告何洪杰,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贵与被告何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贵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