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科与陈建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陈建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215号原告:陈科。被告:陈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科诉被告陈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科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