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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景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3)景执字第58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