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小红诉被告侯小河、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小红,侯小河,刘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900号原告肖小红,女。被告侯小河,男。被告刘海英,女。系侯小河之妻。原告肖小红诉被告侯小河、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小红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小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红撤回起诉。侯卫文(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陈亚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