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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潮安县祥达彩印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安县祥达彩印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潮安县祥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元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