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丁昆仑与沈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昆仑,沈新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丁昆仑。被告:沈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昆仑与被告沈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昆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新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昆仑撤回对沈新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昆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