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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丁昆仑与沈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昆仑,沈新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丁昆仑。被告:沈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昆仑与被告沈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昆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新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昆仑撤回对沈新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昆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