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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智强与陕西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强,陕西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李智强,男,汉族。被告陕西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洲成,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强诉被告陕西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强撤回对被告陕西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智强负担。审判员  刘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