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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许海玲与胡孝良、程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海玲,胡孝良,程向阳,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海玲。委托代理人:袁庆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孝良。一审被告:程向阳。一审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向阳。一审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凌云。再审申请人许海玲因与被申请人胡孝良、一审被告程向阳、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海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