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季进元与被告薛培福、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进元,薛培福,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965号原告:季进元,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潘悦斌,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培福,男,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被告: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秀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系被告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进元与被告薛培福、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进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