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士启等与李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世敏,申世兰,申士启,李树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申世敏,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原告申世兰,女,1956年5月24日出生。原告申士启(兼原告申世敏、原告申世兰的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李树华,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敏、申世兰、申士启与被告李树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世敏、申世兰、申士启与被告李树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大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