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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士启等与李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世敏,申世兰,申士启,李树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申世敏,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原告申世兰,女,1956年5月24日出生。原告申士启(兼原告申世敏、原告申世兰的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李树华,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敏、申世兰、申士启与被告李树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世敏、申世兰、申士启与被告李树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大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