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双宁,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