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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双宁,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