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丁秀与仇慧、王卉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丁秀,仇桂兰,仇慧,王卉杰,王凯飞,高李涛,梅纪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446号��告王文忠。原告丁秀。原告仇桂兰。原告仇慧。原告王卉杰。原告王凯飞。被告高李涛。被告梅纪梅。原告王文忠、丁秀、仇桂兰、仇慧、王卉杰、王凯飞诉被告高李涛、梅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文忠、丁秀、仇桂兰、仇慧、王卉杰、王凯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