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永贵与陕西煤化集团铜川煤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陕西煤化建设集团神府掘进分公司衣食村项目部、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延安明珠集团新泰煤矿建井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贵,陕西煤化集团铜川煤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陕西煤化建设集团神府掘进分公司衣食村项目部,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延安明珠集团新泰煤矿建井工程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冯永贵,男,46岁,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金生,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成刚,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煤化集团铜川煤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法定代表人邢彦民,系该矿矿长。被告陕西煤化建设集团神府掘进分公司衣食村项目部。被告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延安明珠集团新泰煤矿建井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朱梓琅,系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冯永贵与陕西煤化集团铜川煤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陕西煤化建设集团神府掘进分公司衣食村项目部、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延安明珠集团新泰煤矿建井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冯永贵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永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永贵撤回对陕西煤化集团铜川煤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陕西煤化建设集团神府掘进分公司衣食村项目部、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延安明珠集团新泰煤矿建井工程项目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4元(冯永贵已全额缴纳),减半收取1327元,由冯永贵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人民陪审员 安征兵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