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5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象山联华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博力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联华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博力特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545-1号原告:象山联华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国。委托代理人:庄允伟。被告:宁波博力特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联华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力特机电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宁波博力特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博力特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