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知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地铁西漳站区管理委员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地铁西漳站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地铁西漳站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德友,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公司)与被告无锡地铁西漳站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漳站区管委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信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漳站区管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普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信公司撤回对被告西漳站区管委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普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