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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朝阳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6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4日起以8603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