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曾照山与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照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邵忠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月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山。委托代理人:葛德胜。上诉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照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月成,被上诉人曾照山的委托代理人葛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工程A3道路排水桥梁工程实际施工人汪贵等人涉嫌犯罪,且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已于2013年9月11日以芜鸠公(刑)受案字(2013)1189号受案登记表受理该案。据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周宏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喜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