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霍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霍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志国,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