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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霍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霍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志国,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