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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辖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冯某、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上诉人冯某、王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王某甲户籍地在嘉兴市南湖区,且冯某常住王某甲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中央花园小区4幢306室的家中已长达八年,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王强死亡时的住所地及本案所涉主要遗产的所在地均在浙江省海盐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刚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