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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成发与高玉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成发,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乔成发,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高玉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乔成发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玉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乔成发与被执行人高玉峰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