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程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曹芳,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