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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催字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催字00017号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登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起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焦作市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焦作市中维特品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焦作市商业银行,收款人:焦作美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户行:沁阳市山王庄信用社}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立新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溧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