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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俊蕊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83号原告何俊蕊,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蕊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吴高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俊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