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2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臧孟楠与被执行人姜桂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孟楠,姜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006—2号申请执行人:臧孟楠,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桂忠,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臧孟楠与被执行人姜桂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臧孟楠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桂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桂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桂忠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