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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关伟钧与被告王新凯、广州市健福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伟钧,王新凯,广州市健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81号原告:关伟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朱晓明,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哲芳,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广州市健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俊谋。委托代理人:谢健贤,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吕成道,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伟钧诉被告王新凯、广州市健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伟钧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伟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伟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由原告关伟钧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