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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朝晖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晖,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47号原告吴朝晖,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曾小锋,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米田裕二。委托代理人赵晓雁,广东华法(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晖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吴朝晖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妹王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