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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燕与被告宫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宫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王燕,女,1977年3月17日生。被告宫爱琴,女,1975年9月18日生。原告王燕与被告宫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 判 长  刘国才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