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燕与被告宫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宫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王燕,女,1977年3月17日生。被告宫爱琴,女,1975年9月18日生。原告王燕与被告宫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 判 长 刘国才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