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3-12-25
案件名称
赵云芝申请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7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云芝(又名赵三妮),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来云,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赵云芝丈夫。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姚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邹军义,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赵云芝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驻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对申诉人在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实际羁押,是否应予赔偿,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