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xxx公司,广西xxx公司,廖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xx,男。申请人广西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xxx公司与被执行人廖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西xxx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钦州市xxx局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二份证据合法有效。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西xxx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钦州xxx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广西xxx公司承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