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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罗某,男。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