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冉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冉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冉某甲,男,194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冉某乙,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案由:赡养纠纷原告冉某甲与被告冉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冉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冉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对被告冉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冉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