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正华诉王言平、朱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华,王言平,朱淑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060-1号原告周正华,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被告王言平,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被告朱淑慧,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华诉被告王言平、朱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周正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尚 芹审判员 徐李明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