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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曾文荣、范伟、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曾文荣,范伟,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9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汤政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学政,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穆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曾文荣,女,汉族。被告:范伟,男,汉族。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100路文化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金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曾文荣、范伟、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文荣、范伟、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曾文荣、范伟、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9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449.5元。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关注公众号“”